時間:2010-03-17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2008年1月23日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2010年1月12日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研究會的發(fā)展,規(guī)范研究會的活動,加強對研究會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法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會是中國法學會團結與組織全國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學研究與交流的學術團體,是中國法學會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主陣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 研究會的任務
第三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樹立科學發(fā)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 組織本學科和本專業(yè)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法律制度創(chuàng)新和法律文化創(chuàng)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第五條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重大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六條 參與國家立法規(guī)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修改、咨詢、論證工作,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參與執(zhí)法、司法研究,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進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服務法治實踐。
第七條 組織評選本學科、本專業(yè)領域里的優(yōu)秀法學研究成果,扶植年輕法學研究工作者的成長,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chuàng)新的良好環(huán)境。
第八條 開展國際間和地區(qū)間的法學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參與法學教育和法治宣傳,培養(yǎng)法學、法律人才,弘揚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十條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求真務實的良好學風,反對學術腐敗。
第十一條 反映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研究會的組織
第十二條 研究會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研究會理事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研究會理事應具有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副處以上行政職務。
研究會可以在港、澳、臺地區(qū)產生理事,候選人應事先報中國法學會,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研究會理事應當參加研究會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兩年或者屆內有三年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第十三條 研究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研究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研究會重要日常工作。
會長為該研究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研究會,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從政治素質好、學術造詣深、有奉獻精神、有協(xié)調能力,能團結帶領本學科、專業(yè)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學研究的知名學者、專家中產生,應具有正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副會長人數一般不超過研究會理事人數的10%。
研究會會長一般不兼任中國法學會其他研究會會長職務,不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研究會可設名譽職務,由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章 研究會的設立
第十六條 設立研究會應當根據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實際需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實際需要和新興法學學科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與已有研究會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基本不交叉、不重疊。
二、本領域有相當的研究基礎,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學者和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
第十七條 設立研究會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設立研究會前,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并征詢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十名以上中國法學會理事聯(lián)名,也可以向中國法學會提出設立研究會的建議,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交由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進行論證,再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是否設立。
理事聯(lián)名提出設立研究會的建議內容,應當包括:
建議設立的醞釀過程;
建議設立的理由;
擬研究的對象和領域;
該研究領域目前的研究狀況和研究力量;
研究會的組織規(guī)程草案;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成的建議方案;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名譽會長、顧問的建議人選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研究會經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設立后,應當組成籌備組進行籌備,并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和本辦法,民主選舉產生研究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條 研究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業(yè)委員會,并報經中國法學會批準。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申請設立專業(yè)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與已設立的專業(yè)委員會名稱、研究范圍相同的;
(二)冠以行政區(qū)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研究會換屆
第二十一條 研究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換屆。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必須在屆滿前完成換屆的各項籌備工作。特殊情況經中國法學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
第二十二條 研究會實行任期制。會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連續(xù)任職的時間由研究會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新一屆研究會常務理事名額的分配方案,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提出,由各相關單位按名額分配方案推薦人選作為常務理事正式候選人名單草案,提請理事會會議民主選舉。
新一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報中國法學會批準,并征得相關單位同意后,作為正式候選人名單草案,提請理事會會議民主選舉。常務理事會協(xié)商不一致時,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做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研究會屆中補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按照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會應當于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換屆方案,獲書面批復同意后,組織實施換屆籌備工作。于換屆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獲書面批復同意后,提請理事會會議民主選舉。換屆會議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中國法學會報送研究會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選舉結果等備案材料。
第六章 研究會的撤銷、分立和合并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可以決定撤銷:
(一)違反憲法、法律,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經警告或者整頓無明顯改進的;
(二)連續(xù)多年不開展學術活動,長期處于癱瘓狀態(tài),經整頓無明顯改進的;
(三)失去存在必要的。
第二十七條 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可以決定研究會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七章 對研究會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八條 研究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本年度的工作計劃報中國法學會。
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開展學術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財務管理的情況等。
工作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研究會召開年會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的安排。
第二十九條 研究會應當于年會和學術活動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向中國法學會提交相關的綜述材料。
第三十條 研究會與國外及港澳臺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訪、接受國外及港澳臺資助、捐贈,應當事先書面報告中國法學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作為聯(lián)系研究會的工作部門,應當做好具體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包括:向研究會寄送《中國法學會》工作刊、《研究會信息》等相關資料,加強中國法學會與研究會之間以及研究會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通過組織國情報告會、專題考察等相關活動,推動法學、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我國國情;加強對研究會相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研究會的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法學會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研究會,除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和本辦法開展活動外,還應嚴格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法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