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7-06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對30多年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恰當的總結、評價和說明,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不能認真地對待過去,就無法認真地對待未來。
全面回顧30多年來的法治建設情況,我們需要立足于一個基本事實,即法治建設的主要成就與我國改革開放這一政治背景是分不開的,換句話說,法治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一定的成績,是因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在持續(xù)深入的進行。改革開放興,則法治興;改革開放遇到阻力、停滯徘徊乃至倒退,法治則也會呈現相應變化。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法律沒有自己的歷史。因此,推動改革開放的力量,也是推動法治的力量;改革開放的方向,也是法治發(fā)展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本來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毋庸諱言,在黨的領導下推動法治建設,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創(chuàng)舉。許多人對此懷有疑慮。畢竟,法治注定意味著憲法法律的至上權威,任何人和組織都必須服從憲法法律,不能凌駕于憲法法律之上。背離了這一點,就無所謂法治了。但是,如果我們由此出發(fā),堅持以執(zhí)政黨是否依法辦事來作為衡量中國的法治建設狀況與進程的主要標準,就會嚴重低估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進展。這不是說執(zhí)政黨依法辦事之于法治建設不是關鍵的重要問題,而是說,中國的法治建設是從解決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問題出發(fā)的,執(zhí)政黨必須依法辦事也是改革開放與法治建設不斷深入推進的過程中,才在全黨逐步形成的共識。2014年10月23日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依法執(zhí)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依法執(zhí)政基本方式必須統(tǒng)一,正是這一共識開始形成的重要標志。這本身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新的重要內容。
客觀地說,30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盡管存在種種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成績也是十分令人矚目的。我們有了200多件法律為主體構成的法律體系,建立了系統(tǒng)的照章辦事的國家體制(包括司法組織體制),法律職業(yè)者群體專業(yè)化水平有了明顯提升,群眾辦事方便程度有了根本改進,人身自由安全與私有財產保護水平較之文革時期有了明顯提升,平等權利范圍也顯著擴大,特別是中共中央舉行了黨的歷史上第一次以法治建設為主題的中央全會,等等。對此,我們法學理論界需要給予一個有力的解釋和說明,說明這一切是如何發(fā)生的?尤其要說明,在執(zhí)政黨必須依法辦事這個根本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情況下,法治建設是如何被推動的?畢竟,十八屆四中全會才突出強調依法執(zhí)政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另辟蹊徑,努力尋找觀察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恰當的切入點。我個人認為,這只能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始終堅持的中心工作,正是因為改革開放的需要,法治建設才能夠得以深入進行。
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至少在三個方面觸及到了法治建設的根本問題,大力推進了法治建設:
為了培育市場主體,賦予了企業(yè)與公民、自然人廣泛的權利與自由。自由是責任的前提,企業(yè)沒有自主權,就沒有責任心與競爭力;個人沒有行為選擇的自由,也就無須為自己行為負責。
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需要解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導致國家啟動逐步退出市場的工作,進而導致社會組織的重建。
發(fā)揮市場作用,就必須強化基層國家機關的作用,促使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配置關系制度化、法律化。
以上三個問題,涉及到國家、社會、社會成員的關系這一法治建設的根本問題,進而促使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社會、權力與權利的適度分割,提升了全社會依法辦事的需要和水平。
事物的發(fā)展有自己的邏輯,中國法治建設的未來依然取決于中國改革開放的未來。
* 葛洪義,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