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最佳預防視野下登記干預懲戒規(guī)則之檢視
——兼論登記干預之實現(xiàn)
蔣志強*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是一名來自辦案一線的法官,今天,我想從一個辦案法官的視角報告一下對于防干預司法的相關規(guī)則的幾點粗淺認識,不當和錯誤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兩個《規(guī)定》實施后司法實踐的現(xiàn)狀
1、防干預效果較為明顯
從我所在的法院來看,雖然近幾年以來沒有一起因干預案件被登記的事例,說明防干預制度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不過,沒有對發(fā)生的干預行為進行登記并不意味著相關防干預的制度就沒有發(fā)揮作用。自兩個《規(guī)定》實施之后,干預司法將被追責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對于干預司法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威懾和遏制作用。就從我個人的辦案情況來看,現(xiàn)在前來對案件處理打招呼的現(xiàn)象較以前已大幅減少。
2、干預呈現(xiàn)新的特點
一是從職務干預轉(zhuǎn)向親情、友情干預。在兩個《規(guī)定》實施之前,對司法較為有力的干預來自于利用職務行為的影響力實施的干預?,F(xiàn)在,已極少有人利用職務行為的影響力直接向辦案人員打招呼,轉(zhuǎn)而主要通過以親戚朋友、同事、老鄉(xiāng)等影響力向案件承辦人提要求。
二是從顯性干預轉(zhuǎn)身隱性干預。在兩個《規(guī)定》實施以前,以函件類公文,召開座談會、協(xié)調(diào)會,人大代表聯(lián)名,領導在有關案件材料上簽暑意見等方式對案件處理實施影響的情況較為常見,現(xiàn)在這種現(xiàn)象很難看到,對案件的干預主要通過私底下找辦案人說情。
三是從直接干預轉(zhuǎn)向間接干預。以前,很多的干預者就是案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受托者,也就是由受托人直接對案件進行干預?,F(xiàn)在,由于擔心干預會被登記和追責,一些受托人不再直接出面,而是通過與法官關系密切的人出面說情,受托人直接出面進行強力干預的情況已基本得到遏制,干預的力度相對來說比原來要更弱一些。
二、我們需要最有效率的防干預規(guī)則
我們防止干預司法,不能不計成本,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也需要對付出的成本和獲得的收益進行權衡。
一是杜絕一切干預行為是沒有效率的。就象預防犯罪一樣,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進行最為嚴厲的打擊是低效率的,也就是說,杜絕一切犯罪既不可能,也是缺乏效率的。防止干預司法也是這個道理,我們并不需要杜絕一切的干預。一方面,不是所有的打招呼都會影響司法的公正,有些打招呼只是希望法官能夠公正處理,將有限的資源投放在無效率的懲戒措施上,是一種浪費。另一方面,這種登記通報機制實際運行效率低,能被識別、通報的很少,發(fā)現(xiàn)的概率小,即使有,懲戒的力度也不大,從案件中獲得的利益也會超過這種成本,那么仍難以抑制法官不登記的動機。因此,要求懲戒所有的干預行為是不現(xiàn)實的,也是不劃算的。
二是應當將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結合。鑒于對干預行為難以識別等因素,沒有必要投入過多的成本來進行事前的控制。可以通過事后的措施將事前行為人轉(zhuǎn)移出來的成本再回轉(zhuǎn),從而提升行為人的成本。根據(jù)司法結果是否公正來反向追查干預行為,從而進行懲處,也一樣將干預人轉(zhuǎn)移給他人的成本再回轉(zhuǎn)給干預人,實現(xiàn)外部成本內(nèi)在化。尤其是對錯案的責任追究,讓辦案法官不公正司法的行為受到懲戒,提升辦案法官接受干預的成本,倒逼法官公正司法,抵御干預行為。
三、對法官進行嚴厲懲戒并非阻止干預的最佳路徑
減少干預的根本之路在于對法官和干預者都施加影響,讓雙方都產(chǎn)生正確的動機,形成雙邊預防。要實現(xiàn)這一目的,采用過錯追責標準更加合適。
現(xiàn)有的制度要求法官對干預行為都必須登記,否則將對辦案法官以嚴格責任標準進行追責,將不登記的成本全部由法官承擔,那么干預司法的大部分成本也由辦案法官承擔了。這固然可以給予辦案法官足夠的壓力去抵制干預。但是,由于各種現(xiàn)實的障礙和困難,法官會想方設法規(guī)避這一規(guī)則,進而與干預者形成合作共謀,共同抵制登記干預的制度。因此,我們應當通過一定的措施阻止雙方的這種不謀而合,讓雙方不能“合作”。相對而言,過錯責任則能較好的實現(xiàn)這一目標。過錯責任可以讓法官有記錄的動力。由于對于干預行為起決定作用的是辦案法官和干預者兩個方面,過錯責任只對辦案法官在有過錯時不記錄需要被懲戒,這樣既能給予辦案法官登記干預的動機,同時又阻斷了法官和干預者合謀的想法。
四、不能讓防干預規(guī)則成為法官的負擔
兩個《規(guī)定》的實施,其根本的目的應當是威懾和懲戒干預司法的行為,創(chuàng)造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維護司法公正。防干預規(guī)則,應該成為法官手中的“利劍”,這把“利劍”既是對于法官的保護和約束,同時也是對他人的威懾。當前的制度設計上偏重了法官的責任,希望通過增加對法官的制約讓制度更好地落實。其實,登記干預行為并不是目的,威懾才是重點。即使不登記,只要讓企圖干預者不敢干預,那就一樣達到我們想到的效果。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guī)則,讓法官愿意使用防干預的“利劍”,而不是擔心這把“劍”會傷了自己。同時,當前尤其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才能讓法官敢于使用這把“劍”??上驳氖牵痉ǜ母镎谏钊肴嫱七M,司法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這些都成為兩個《規(guī)定》良好運作、充分發(fā)揮作用的有力保障。不過,作為一個辦案一線的法官,我覺得還有兩個方面尤其需要盡快改革。
一是關于法官任免,需要去地方權力干預。如果對法官采取“統(tǒng)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制度,又為法官受地方權力等干預埋下隱患。為了保障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不受外界干預,應盡快修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法官的任免權限收歸省一級,這樣法官才能更有力地抵制地方權力的干擾。
二是改革法院工作報告表決制度。這項制度有很多積極的意義,但是,不可否認,這項制度也為個別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特殊身份人士干預司法提供了便利。在工作中,有極個別的代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法院考慮其意見,否則會影響一年一度對法院工作報告的表決,甚至有個別代表團以抱團的形式威脅法院。如果對法院的工作報告改為只進行審議的方式,這樣就既不會削弱人大對于法院工作的監(jiān)督,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個別人利用此方式干預法院的審判。
我的報告完畢,謝謝大家!
*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