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08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
整體上看,關于互聯網隱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缺乏銜接,相互之間不乏沖突和矛盾
大數據給人類帶來了福音,每一個人都是大數據的使用者,能源、氣象、醫(yī)療、購物、旅行、學術、輿情直至宏觀政治經濟治理,幾乎每一個領域都從大數據中受益。但大數據也帶了隱憂,從國家安全風險、意識形態(tài)操縱,到網絡欺詐犯罪、個人隱私侵犯,無不受其困擾。尤其是對普通民眾而言,人們前所未有的“透明”。無論是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信息隱私,還是通話或者文字聊天的通信隱私,家庭、工作單位地址等特定出入場合的空間隱私,以及個人生物數據或者行為特性的身體隱私,在大數據面前,幾乎都是不設防的。根據相關方面統計,早在2011年,全球網絡犯罪在個人隱私方面造成的損失,就能夠達到全球經濟總量的0.008%至0.02%。而“棱鏡門”和斯諾登事件,又提醒我們,某些超級大國更是正在成為信息世界的“老大哥”,制造對全球公民進行監(jiān)視的“數字圓形監(jiān)獄”。
在我國,2013年的一份報告指出,因為個人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達196.3億元。僅在2011年“黑色12月”,中國互聯網就集中爆發(fā)了一系列嚴重的網絡個人信息泄露事件:2011年12月21日,國內最大的程序員網站CSDN數據庫保存的約600萬用戶注冊信息被黑客泄露;22日,深圳上萬名新生兒資料被泄露;25日,國內知名社區(qū)網站天涯社區(qū)宣稱部分用戶隱私遭竊,涉及用戶數量達4000萬;27日,美團網、京東商城等網絡購物網站確認系統存在漏洞,部分用戶注冊信息泄露;29日,廣東出入境政務服務網泄露了包括真實姓名、護照號碼等信息在內的400萬用戶資料。而在去年10月,如家、漢庭等連鎖酒店被曝光有2000萬個人開放信息被泄露;12月,“12306系統”被曝光泄露了約13萬條真實的用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郵箱、手機和密碼等重要隱私;接著就是130萬碩士生報名信息被泄露。其他還有諸如小米、攜程以及美國蘋果iclound等,都曾發(fā)生大規(guī)模個人隱私信息外泄。
智慧交通、智慧購物、智慧醫(yī)療、智慧物聯、智慧金融……大數據時代,我們的個人隱私信息不僅正在成為他人牟利的工具,也將我們自身置于透明和不安全狀態(tài)之中。正是由于個人隱私信息的泄露,許多人不僅遭受著騷擾電話、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等信息的轟炸,還面臨著網絡詐騙和網絡犯罪的風險。大數據時代的個人隱私保護,前所未有的緊迫和重要,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安和重視。
面對個人隱私保護,在傳統上,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三大訴訟法、刑法修正案(七)、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都有直接或間接關于個人隱私保護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出臺了一系列規(guī)定。近年來,執(zhí)法部門也加大了對涉及公民信息問題犯罪打擊力度,2012年公安部門曾開展專項行動,僅僅一年多時間,全國共抓獲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犯罪嫌疑人4115名,查獲被盜取的各類公民個人信息近50億條,破獲綁架、敲詐勒索、電信詐騙等犯罪案件近1萬起。但為什么公民網絡隱私仍然頻遭嚴重泄露呢?
這一方面固然有公民個人網絡隱私保護意識不強,無意間泄露隱私的問題,也有相關電信運營商、電商及其他互聯網企業(yè)責任心不強,幫助甚至參與泄露公民個人隱私的因素。而更重要的原因仍然在于立法的不統一和責任的不明晰。除了相關法律對傳統隱私的保護外,我國涉及互聯網隱私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他相關規(guī)定主要是國務院出臺的《電信條例》以及工信部2013年出臺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央行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工商總局2014年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蛾P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頒布已經15年,可操作性不強,而其他有一些是部門規(guī)章,法律層級不高,效力不強。
整體上看,關于互聯網隱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缺乏銜接,相互之間不乏沖突和矛盾。而執(zhí)法機關由于自身性質的原因,迄今為止在此問題上也相對保守和被動。這就導致現行法律對公民個人網絡隱私保護力度不夠、可執(zhí)行性不強、最終效果也不佳。盡管不少市場主體頻發(fā)嚴重的個人隱私信息泄露事件,但卻極少聽說有什么追責或懲罰。
大數據是科技發(fā)展的趨勢,隱私泄露也是人類面對的難題。不僅要有與時俱進的立法應對,更重要的是這些立法要能夠形成銜接和體系,盡快形成統一的互聯網隱私保護法律體系,才有可能徹底堵住信息泄露和隱私黑洞威脅。